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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世贸冤案真相:开门招商,关门宰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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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世贸冤案真相:开门招商,关门宰牛? Empty 南昌世贸冤案真相:开门招商,关门宰牛?

帖子  一苇渡江 周三 六月 27, 2012 10:22 am

南昌世贸冤案真相:开门招商,关门宰牛?
南昌世贸冤案真相:开门招商,关门宰牛? 20120618171655_86891
江西南昌世贸项目是如何夭折的?高官云集的声势浩大的开工仪式,谁知道这是南昌市政府的一个形象工程,逼着浙商违规“先开工、后审批”,规划和征地都根本没有完成。如今,当年哄来投资的浙商——原南昌世贸中心公司董事长刘兴海一审以四个罪名被判处无无期徒刑,土地证也被南昌国土部门以超期开发为由收回。
本案一审北京两位律师为刘兴海作了无罪辩护。刘兴海也对四项指控全部否认。京衡律师集团6月15日赴南昌进贤县看守所会见了刘兴海,并向江西高院刑二庭送达了出庭辩护的律师公函,以及要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申请书》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世界浙商网将跟踪关注该案的最新进展。
以下是刘兴海的控告信——

惊天冤案,天理何在?

数亿的涉案金额,谁是获利者?

我刘兴海于2010年6月13日被江西省公安厅以涉嫌抽逃出资罪的名义关押至今,而这是江西省有关地方机关为了达到长期非法霸占我合法财产的目的,而无视法律与人权所制造的阴谋与冤案。事件经过如下:
2002年夏天,我和浙江世贸投资集团应南昌市政府的盛情邀请随浙江党政代表团一起参加了由南昌市政府举办的针对浙江企业的投资招商洽谈会,并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政府(简称红谷滩)达成了投资意向,并于2002年8月4日签订了《投资协议》,双方明确在红谷滩新区由浙江世贸投资建设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包括会展中心、两栋高层甲级写字楼、五星级酒店、酒店式公寓等内容,并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了南昌世贸中心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合同》,随后成立了南昌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南昌世贸)。南昌世贸中心项目于2002年12月29日正式开工建设。红谷滩为了尽快实现形象工程的投资形象,在当时红谷滩还没有从农民那里完成征地手续的条件下,要求南昌世贸公司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严重违规!而这一无证施工的情况一直持续到2005年下半年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因红谷滩不断改变原有规划制造种种障碍而被迫停工为止,就这样,一项重点工程却连续三年无证施工!前所未闻!
根据《投资协议》,做为补偿,红谷滩应向南昌世贸中心项目的投资方无条件地再出让一块住宅用地,而红谷滩却违背《投资协议》于2003年1月份以投资南昌世贸中心项目为前提条件推出一块住宅用地进行挂牌出让,也就是说不仅不是无条件出让,而且将已开工建设的南昌世贸中心项目与住宅用地一齐推到了市场上,而设置前提条件挂牌出让土地也严重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然而,当时红谷滩新区还是一片荒凉,这种大型公建项目根本无人问津,因此,两个项目又同时由南昌世贸公司摘牌。并于2003年1月16日签订了住宅用地出让合同,并随后成立了南昌世贸公寓有限公司(简称公寓公司)。尽管红谷滩提出必须先建设无法回笼资金的会展中心项目这一无理、苛刻的要求,南昌世贸公司还是加快了投资建设的速度,2003年底会展中心已完成了工程总量的50%,然而,随着南昌市、红谷滩主要党政领导陆续调整,红谷滩对南昌世贸中心项目也不断提出规划调整,而规划行为属于立法范畴,任意改变规划属违规、违法行为。
首先红谷滩通知南昌世贸公司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改为金融区公建用地,只能用于建设公建项目,也就是说补偿用地已彻底不复存在(事实上以住宅用地挂牌出让一刻起,因违反了《投资协议》,住宅用地已不属于补偿用地了),反而成了巨大的投资包袱,红谷滩严重违法合同,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已构成违法。因此,出于无奈,已无力再开发新的公建项目的世贸公寓公司只好将其股权陆续转让给了厦门联发集团公司。然而没多久,红谷滩又要求南昌世贸公司取消世贸中心项目中的酒店式公寓,改为大型商业百货中心(又是随意改变规划)。而随着中国土地政策8.31大限的出台,红谷滩要求解除《投资协议》,于是2004年11月12日,根据红谷滩的要求南昌世贸公司与其签订了《解除投资协议》,同时红谷滩要求将南昌世贸中心建设用地再一次挂牌公开出让,且没有设置任何条件,任何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在平等条件下购得。但由于当时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因红谷滩的种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操作,已陷入困难重重,最后还是由南昌世贸公司继续建设,并于2005年2月18日重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随后红谷滩再一次提出改变规划,要求取消会展中心一层唯一能回笼资金的商业部分,全改为会展用房,这是红谷滩对南昌世贸公司又一次恶意的打击,已签订了店面的客户开始闹事,并不断围攻南昌世贸公司,最后发展到向各级政府上访,再加上项目一直仍处于无证施工状态,南昌世贸公司与施工方杭州建工集团都对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前景逐渐丧失了信心,并不得不继续停工跟红谷滩谈条件。
为了能获得与红谷滩有平等对话的机会,更为了使项目不至于成为烂尾楼,我多次找到首钢集团副总方建一,请首钢能入股南昌世贸公司,然而没过多久,项目刚刚陆续恢复开工,红谷滩当时的主要领导雷元江主任找我谈话,告诉我,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已被某某公司看中,要求我必须将项目还给政府,再由红谷滩卖给其他公司,我当然不会答应,双方经过多次争吵,最后雷元江不断威胁说,如果不按照红谷滩要求的做,就利用黑、白两道收拾我,并随时抓人关起来,这期间红谷滩土地局、规划局艾良辉等人也不断威胁南昌世贸公司其他管理人员。迫于种种压力,最后我答应了红谷滩的全部强盗般的要求,将6-7亿元的南昌世贸中心在建工程以1.8亿元的价格卖给(还给)了红谷滩。然而,丧心病狂的红谷滩逼着南昌世贸公司签了两份极不平等的合同后,不仅根本不履行合同,反而马上指使当地公安部门于当天查封了南昌世贸公司的账号。这是典型的合同欺诈,而且是使用了威胁、恐吓等黑社会手段,关于这些事实,就连现任红谷滩主任宋佑也直言不讳地承认,雷元江面对有关人员的询问更是得意于自己的杰作!
2008年3月份,红谷滩将南昌世贸中心项目以6.8亿的价格卖了,然而,红谷滩至今没有执行合同,南昌世贸中心项目用地现在还在南昌世贸公司名下,无法过户,并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红谷滩是典型的土地一女二嫁,既违规,又违法。
2010年4月份,因红谷滩一直不支付1.8亿元中应付给施工方杭州建工集团的工程款,杭州建工集团有关情况向有关方面作了反映,江西省公安厅为此成立了“4.28专案组”。然而整个案件的真正责任方和始作俑者红谷滩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而作为受害人的我却再一次成了受害人,被专案组于2010年6月13日以涉嫌抽逃出资罪的名义关押至今,而且不允许律师和家人联系,连送过冬用品都不许送,正常的生活费也被禁止,不知为何要如此丧失人格地秘密关押!!
做为受害人的我,对于红谷滩等江西省个别地方机关及个别领导无视法律与人权的行为提出严重抗议和控告,希望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媒体深入调查监督此案,尽早无罪释放我!!我要求南昌红谷滩新区依法归还非法霸占的南昌世贸公司的6.8亿元财产,并赔偿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5.5亿元人民币。
控告人:刘兴海
2012年5月4日

刘兴海被控合同诈骗、倒卖土地、虚报注册、隐匿账册四宗罪,以下是第一审律师无罪辩护词——
案由:合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报注册资本
被告人(委托人):刘兴海
辩护人: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顾先平 齐欣欣律师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暨合议庭诸位法官:
刘兴海涉嫌合同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报注册资本一案,焦点问题是:一、刘兴海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的过程中,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龙赢公司2000万元投资款?二、为何转让公寓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股权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是否有关联?三、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兴海实施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孤证能否定案?四、3000万元注册资金是否进入南昌世贸的账户?南昌世贸是否有权支配该笔资金?工商部门尚未变更登记就转走该笔资金,是否属于虚报?
辩护要点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
(一)龙赢公司投资2000万元的目的,是获取南昌世贸29%的股权,成为南昌世贸的股东。龙赢公司已经如愿以偿,刘兴海何骗之有?
1、买卖双方已经各自取得所要的东西,没有谁骗谁。2000万元的对价是29%的股权,即:2000万元的等价物就是29%的股权,刘兴海已经将南昌世贸29%的股权变更到龙赢公司名下,龙赢公司已经成为南昌世贸的股东,刘兴海没有白拿这2000万元(请见侦查第9卷p66-67南昌世贸公司《章程》)。
2、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性质行为,检察机关只认定一方构成犯罪,不能自圆其说。如果指控刘兴海诈骗2000万元是成立的,那么,龙赢公司得到南昌世贸29%股权又算什么?龙赢公司是否也涉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正是南昌世贸29%股权!(请见侦查第9卷p55-60《增资扩股协议》)试想:悖论乎?
3、投资款和委托理财款都是指向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必须将2000万元的投资款与7500万元的委托理财款联系起来分析,否则将自相矛盾。2000万元的投资款与7500万元的委托理财款同出一辙,都由首钢控股公司财务总监方建一为主操作,只不过换了个由头和主体而已。江西高院对此已经认定“委托理财”合法(请见江西高院(2007)赣民二初字第2号《判决书》)。那么,“投资”又何来之骗?
(二)龙赢公司投资2000万元前,再次派员奔赴实地考察,其间,红谷滩管委会主任也称需要2000万元可以启动项目。嗣后,才由龙赢公司董事会作出投资决定。试问:红谷滩管委会是否也参与诈骗?
1、找不到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证据,有什么理由来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本案中,就“合同诈骗”一节,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刘兴海虚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刘兴海隐瞒真相。作出投资2000万元的决定,全是龙赢公司经过实地考察的结果(请见侦查第4卷p76-78 2010.7.2方建一《询问笔录》)。是市场法则使然,不可能存在谁骗谁的问题。
2、如果刘兴海编造了事实,那么方建一和雷元江就成了共犯。龙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建一与红谷滩管委会主任雷元江从不同的角度评判,都一致认定南昌世贸中心是个很好的项目(请见侦查第4卷p91-92 2010.10.27方建一《询问笔录》、侦查第5卷p35 2010.11.11雷元江《询问笔录》)。起诉书竟然指控“刘兴海编造只需2000万元就可以启动南昌世贸中心工程”(请见《起诉书》p2倒数第5行)。如果刘兴海“编造事实”成立,岂不将方建一和雷元江列为合同诈骗的共犯了?既然不认定方建一和雷元江共同“编造事实”,又凭什么追究刘兴海?
3、双方约定收取投资款后又约定返还投资款及其收益,如何能让“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对号入座?刘兴海与方建一约定,龙赢公司可以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将2000万元项下所持有的股权溢价转让给刘兴海,以确保龙赢公司收回投资款和收益(请见侦查第9卷p61《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请问:刘兴海面对的是财务专家,依然有收有退,天下有这样的骗子吗?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已经宣读了以上有关刘兴海无罪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据,不知为什么还能得出刘兴海诈骗的结论?
(三)刘兴海收到投资款后,为了项目复工,已经依约向杭建集团支付工程款和抵押土地证,完全基于杭建集团的原因而未能复工,刘兴海没有过错。
1、收取投资款的作用,是促成项目复工,施工单位背信弃义导致工程停滞。刘兴海收到2000万元投资款后,立即依照与杭建集团董事长王明和的约定,支付600万元,同时用土地证进行抵押,要求杭建集团恢复施工。由于杭建集团内部的原因,只将200万元划转到施工项目部,导致复工落空(请见侦查第5卷p70 2010.11.25徐慧良《询问笔录》、p97 2010.12.18王蕴俊《询问笔录》、p131 2010.1.10王明和《询问笔录》)。
2、《起诉书》存在法律逻辑错误。公诉机关指控“刘兴海至今未能归还龙赢公司投资款”(请见《起诉书》p3倒数第4行),从而认定其具有骗取龙赢公司财物的故意。该认定存在以下错误:(1)投资款是不能撤资的,要求归还投资款本身就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2)2004年12月31日,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该项目价值已经高达3.49亿元,无需诈骗(请见江西金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赣金泰评咨报字【2005】-01-02《评估咨询报告书》)。但是,还认为刘兴海存有骗取这2000万元的动机;(3)南昌世贸项目启动时,南昌农业银行已经给予2.8亿元的授信额度贷款,南昌世贸已经拥有足够的用资来源。但是还认为刘兴海因缺少资金而设局诈骗。(请查阅当时的录像资料招到该证据)
二、关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刘兴海转让个人在公寓公司的股权是合法的,法律不禁止股权转让行为。况且,物权所有人未发生变化。
1、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所有人始终是公寓公司没有发生改变,不存在“非法倒卖”的问题。厦门联发通过购买刘兴海在公寓公司的股份,取得公寓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从而控制公寓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财务权,完全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变更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于法定形式上仅仅为股权层面的变更,进行转让时仅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条件,不涉及公寓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因此,无须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限制。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所有人始终是公寓公司,其权属没有发生改变,不存在“非法倒卖”的问题。
2、通过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取土地的模式已成为近几年全国各地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之一。尤其是在2010年3月,国资委下令78家央企将退出房地产市场之后,包括中国华星集团、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等多家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均先后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将下属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土地进行转让。举世瞩目的“北京地王”---海淀区东升乡地块,于2010年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控股的北京世博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价竞得后,因资金问题,超限一年未动工开发。2011年8月,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购北京世博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获取该项目。”
3、政府认可此种流转模式。国资委主导下的中央政府直属的大型上市国企间转让房地产项目,普遍采用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实际控制人的转换。由此可见,通过股权转让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行为是合法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此是认可的、支持的。刘兴海转让公寓公司的股权如果构成犯罪,那么,屡屡实施同样行为的众多央企老总是否也要一一定罪?国资委、证监会、国土局的领导们是否也要担负玩忽职守的罪名?
(二)刘兴海转让持有的公寓公司80%股权,仅仅获得出资额480万元,刘兴海没有牟利的目的。
刘兴海转让公寓公司80%的股权,没有溢价,不存在牟利(请见南昌中院(2008)洪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p16)。该判决认定,刘兴海转让股权收入仅仅为出资额480万元,并没有从中牟利。
(三)签订《建设补偿款合同》的双方是南昌世贸与公寓公司,完全是法人行为,刘兴海没有牟利的目的。
1、支付建设补偿款是两个公司之间的市场行为,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追究刘兴海个人的责任,实属主体错误。
2、建设补偿款名副其实、无可非议。南昌世贸中心项目宗地号为B9\10\11,是一个投资金额大、投资期限长、回收时间慢的公建项目,政府深知其道,才将B5\6号地块规划为开发房地产,作为对南昌世贸的投资补偿(请见南昌中院(2008)洪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p16)。然而,当南昌世贸将这块“肥肉”让渡予厦门联发,自己继续投资建设公建项目,继续啃这块“骨头”时,双方之间即根据市场法则进行“肥瘦搭配”,这不正是践行等价有偿、公平合理、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吗?
(四)南昌世贸收取建设补偿款后,不是卷款而逃,而是继续开发公建项目,足以见得,南昌世贸也没有牟利的目的
南昌世贸2004年3月17日收到1.39亿元建设补偿款,如果具有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利的目的,为什么不卷款而逃?还需历经千辛万苦,直至2005年11月21日再次与政府签订B9\10\11地块出让合同,继续啃“硬骨头”(请见侦查第12卷p14-25 2005.11.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关于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一)南昌世贸只有一套帐,并且都是真实的记录,刘兴海没有必要隐匿这些财务资料(请见侦查第4卷p30 黄慧萍《询问笔录》、p99 2010.8.28谭燕《询问笔录》)。
龙赢公司方建一已经于2007年带领会计师对南昌世贸的账务进行过查账审计(请见侦查第4卷p38-41 黄慧萍《询问笔录》),无数的民事诉讼案件也先后核查过南昌世贸的账务。刘兴海根本没有隐匿这些财务资料的动机。
(二)刘兴海委托刘义保管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履行其法定职责。
根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刘兴海让刘义妥善保管公司的财务资料,正是在履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试想,如果刘兴海没有命人保管这些资料,而是任其散落、遗失抑或干脆将其付之一炬予以销毁岂不更方便?
(三)刘兴海交由刘义保管的是大方集团下属公司的全部资料,而非专门隐匿南昌世贸的财务资料。
刘义所保管的公司资料总共有83箱、3000公斤(请见侦查第4卷p142《提货检验签收凭证》)。公安机关扣押南昌世贸的财务资料仅仅30箱,约三分之一(请见侦查第6卷p1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另外,这些资料都是南昌世贸以及各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经济合同、施工图纸、人员档案等等重要资料(请见侦查第5卷p3-7 2010.8.15刘义《询问笔录》)。相比之下,南昌世贸财务资料的重要性,远不如其它资料。
(四)刘兴海已将其知道的财务资料下落全部告诉侦查机关,不存在隐匿行为。
刘兴海于2010年6月13日已被刑事拘留,而这批资料2010年6月14日才运到北京,7月22日才被刘义从货运站提走后安置。刘兴海不可能知道刘义将这批资料放置在何处。回答侦查人员不知道这些资料放在什么地方,是符合情理的。不能因为刘兴海回答不知道就认定其为隐匿。况且,刘兴海在侦查期间,已经交代刘义等人知道财务资料的线索,侦查机关也确实通过询问刘义找到了这些资料。(请见侦查第2卷p85 2010.11.3刘兴海《询问笔录》)。
四、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一)华企公司划入的3000万元都是真实的
1、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请见侦查第24卷p71)。
2、有银行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询证函》(请见侦查第24卷p76)。
3、有银行给南昌世贸出具的《银行进账单》(请见侦查第24卷p77)。
(二)华企公司与南昌世贸约定,对该笔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作限定,南昌世贸有权独立运作该笔资金。(请见侦查第8卷p155-157《委托理财协议》)。
(三)工商部门办理增资变更登记,进行的程序是形式审查,即:依据《验资报告》予以变更登记。公诉机关关于“工商部门还没有予以变更登记就将资金划转,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刘兴海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没有以牟利为目的,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隐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资料的行为;没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报注册资本罪。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不让无辜的人含冤入狱,恳请贵院对刘兴海作出无罪判决。
以上意见,望能得到采纳。
谢谢合议庭。
辩护人: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 顾先平律师 齐欣欣律师
2011.12.13
一苇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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